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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巡回检察促规范 “八个结合”提质效
“巡回检察,就是要发现问题、推进整改落实,我们探索巡回检察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如何提升巡回检察工作质效一直是我们思考的问题。”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宋艳丽介绍。
近年来,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把对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监督与支持看守所依法管理的有力抓手,坚持“八个结合”,多措并举开展全面“体检”,提升巡回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党建工作与巡回检察工作相结合,提高巡回检察工作政治站位。巡回检察组将党建和巡回检察工作“同频共振”,充分发挥党建的政治引领、督促落实、监督保障作用,成立临时党支部,由临时党支部书记讲授党课,以党员活动日的形式开启巡回检察培训第一课,组织巡回检察组成员认真学习最高检、省院关于巡回检察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开展学习体会交流,实现党建工作与巡回检察工作双提升、双促进。
封闭集中培训与现场实地学习相结合,组织好巡察前培训。巡察前,组织巡回检察组成员开展为期3天的集中培训,通过情景模拟、业务答辩等方式,系统学习巡回检察相关规定、工作方案,交流分享工作经验,达到全体巡回检察组成员夯实理论基础,对相关规定熟知、熟会、熟用的效果。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组织巡察检察组成员赴锦州等地开展现场实地学习,结合朝阳巡回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难点,有针对性地汲取先进工作方法及经验,形成可操作性强、实用性高的朝阳巡回检察工作方案。
细化完善与沟通协调相结合,做好巡察前准备工作。以“一细化”“一沟通”做足巡察前准备工作。将巡回检察手册内容细化分类,制作工作提纲,为巡回检察人员实际操作提供规范性指引。专门向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通报巡察方案,就巡回检察的工作重点、方式方法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取得理解和支持,为开展巡回检察和发现解决深层次问题提供基础保障。
主动接受监督与“外脑介入”相结合,全面提升巡察质效。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既让人民监督员了解巡回检察的目的和意义,又将巡回检察工作置于全方位监督中,增强巡回检察的透明度、公信力和震慑力。积极借助“外脑”,邀请应急管理、食药监、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看守所消防、食品医药卫生、账目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邀请监管支队负责同志参与,开展交叉检察,从不同的视角发现问题,当场制定整改措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融合优势同向发力。一方面发挥派驻检察室的工作优势,巡前发挥“前哨”作用,梳理出被巡单位长期存在的顽瘴痼疾;巡中发挥保障服务作用,确保现场检察全面顺畅开展;巡后结合派驻检察发现的问题,通过书面反馈等方式督促被巡地派驻检察工作全面提升。另一方面发挥巡回检察组的突出作用,解决派驻检察面孔熟、环境熟,看不到问题,查不出问题的弊端,有效地补齐派驻检察的短板,从外面的视角审视看守所工作,检视派驻检察人员是否履职尽责,倒逼检察人员更好地开展驻所检察工作。
点、面、线相结合,精准巡察不留死角。点,即是盯紧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注重发现违法情形,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形成监督震慑力。面,即是把在押人权益保护作为重点层面开展巡察。通过阅卷查账、谈话和查看录像,检查是否存在留所服刑人员权益未得到保障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并要求看守所立即整改。线,即是把在押人入所、出所、就医等环节作为巡察主线,检查是否存在入所人员身体有伤未拍照、入所体检由在押人出具检查费用等问题。将点、面、线相结合,开展全方位立体巡察,确保巡察点位齐全,不留死角。
日常、专项两个巡回检察模式相结合,压实巡回检察责任。坚持“日常+专项”巡回检察新模式,通过开展常态化巡回检察和“回头看”专项巡察,区分不同层级,不同方式和不同工作侧重点,既全面履行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责,又加大了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力度,放大了日常巡察和巡回检察的优势,实现了“1+1>2”的检察监督质效。
巡回检察与跟踪指导相结合,确保巡察整改到位。在开展巡回检察时,坚持问题导向,不遮掩不隐匿,不走过场,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口头纠正和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要求看守所认真进行整改。在巡回检察结束后,及时跟踪指导,以“回头看”的方式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把问题整改与转变作风、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巡察整改标本兼治作用,确保巡察整改不打折扣,全面清零。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提升巡回检察监督质效,走好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助力把刑事被执行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贡献检察力量。(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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