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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下检察委员会履职探析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依法讨论决定重大案、事件的集体决策机构,是检察权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其履职情况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检察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一、司法责任制下检察委员会履职现状
2015年最高检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提高检察委员会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该规定明确指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发展方向。2020年7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对检察委员会的法定性、民主性、科学性作出最权威的规定与阐释。笔者认为,基层院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紧抓落实就可提高检察委员会履职水平,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会议次数较多,一方面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积极能动履职,另一方面,从基层院办理的案件总量分析,又显露出一些问题。还有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方面。上会议题多集中在刑事案件领域,未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
二、司法责任制下检察委员会履职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不足。一是检察委员会委员工作理念未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而更新,员额检察官或多或少存在不善于处理检察官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或心存侥幸,把属于检察官的责任、检察长的责任推给检察委员会,这与新形势下检察委员会的新要求不相符。二是委员业务能力亟需进一步提升。新时代条件下,检察委员会作为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更需要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但是业务学习多流于形式,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和能力。三是管理方面不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虽然有法可依,也有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的支持,但信息化装备的使用还未跟上,致使会上程序多为会后处理,无疑增加了工作量且不规范。
(二)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把握还不准确。首先检察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把握的还不准,存在将一些案情简单,本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案件提交上会讨论,一定程度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权威性。其次案件议题多集中在刑事案件,目前还未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业务还有提升空间。最后重议案、轻议事倾向表现明显,这可能与基层院以办案为主有关,但检察委员会议事较少,将无法很好的发挥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指导作用。
(三)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有待提高。目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没有办事机构,普遍存在兼职,其职责主要负责会前通知、会议记录、操作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归档等常规性工作,还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情况。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有时较随意,会前没有留足必要的审查时间,甚至没有对上会案件开展全面的审查;会中各检察委员会委员难以充分了解案情,议案而不知案,对案件实体内容缺乏有针对性的看法,凭经验发表意见,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智囊团”作用。
三、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检察委员会专业化程度
1.发挥政治统领作用。要不断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检察监督的实际行动。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最高检明确提出,在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检察委员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基层院当充分认识检察委员会的特殊职能作用,依法能动履职,为公正司法添砖加瓦,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2.遵循司法责任制转理念。检察人员要及时更新办案理念,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更应加强学习,及时转变认识,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正确处理检察官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之间的权责关系,能动履职,主动担当。用十九大以来的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能动履职将以人民为中心落细落实”、“求极致办精品促检察工作行稳致远”等检察新论断、新理念指导办案,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不断前进。
3.增强素能提质效。不断完善学习制度,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检察委员会的学习应当与党组中心组的学习互相协调,并侧重于法律和检察业务方面,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协调安排并组织实施。深入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律理论前沿问题、检察改革以及最新司法动态等,尤其是重视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委员们的业务素质,增强办案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落实《工作规则》,准确把握议题范围
一是遵循《工作规则》,合理确定议题。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印发《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对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及会议的议题范围、标准、程序、决定的执行和督办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检察委员会工作的主要依据。2021 年 12 月 8日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院检察委员会议案议事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第三章规定的议题范围提交议题。一般情况下,各部门应当在《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列举条款规定的议题范围内提交议题,严格限制适用第七条第一款(六)项和第八条第一款(十)项规定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他重大事项’等兜底条款。”上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笔者认为,需要认真抓好落实。
二是结合实际“四大检察”议题平衡开展。在注重刑事案件上会审查的同时,要加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议题的提交。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民事、行政抗诉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对涉及人数众多、重大公益受损的公益诉讼案件,也应当及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三是坚持议案议事并重。丰富检察委员会议事内容,提高决策实际成效。针对当前检察委员会讨论个案较多的问题,要注意加强对业务指导性问题的研究,尽量减少对涉及具体案件事实的讨论,侧重法理问题的分析。特别重视对法律运用中涉及到的疑难案件、诉讼法律、监督执行方面问题的讨论,提高案件讨论的针对性与指导性。
(三)以规范化运行为着力点,促进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
一要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会议规范化运行程序制度。《工作规则》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一系列检察委员会会议规范化运行程序,如第十七条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等等,程序性规定是检察委员会会议议案议事质量的保障,也是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当严格执行,规范开会。
二要发挥检察长的关键作用。检察长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严格把关,对于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事项,应当毫不含糊地作出提请决定,并及时组织实施。检察长对于业务部门的提请建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副检察长的提请,应当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
三要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作用。为确保检察委员会案件质量,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检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对提交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提前提交议题材料的同时,做到准备充分,材料翔实,有利于参会委员客观审查判断,准确发表意见,保证检察委员会运行程序规范化。同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会后刻录光盘存档等形式,切实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质效。
(魏子刚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芳红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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