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论研究 徐世春:基层检察机关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难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徐世春:基层检察机关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难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能力及电子监控等预防犯罪智能化水平的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侵财类案件如盗窃、抢劫案件比例大幅下降。受理案件中,除危险驾驶类案件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案件占比较高外,伤害类案件也占有较大比重。经对所在基层检察机关故意伤害类案件数据分析,轻伤害案件在同类案件中占比较大且起诉率较高。以自己所在基层院为例,经统计分析,受理的伤害类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占比88%,重伤案件占比7.52%,致人死亡案件占比4.48%。上述案件中轻伤害案件起诉率高达98.27%,不起诉案件率仅1.73 %。多数起诉案件均因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而起诉,而起诉判决后也并未有效化解矛盾,部分案件判决后反倒激化社会矛盾。因此,结合工作实际从刑事和解重要性、开展难原因等方面分析,浅议工作对策。
一、轻伤害类案件刑事和解工作重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刑事和解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为前提,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意思自愿为基础,能够有效减少双方对抗情绪,通过自愿或调解达到双方认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二)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刑事和解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使案件繁简分流,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预防犯罪,促进社会治理。刑事和解以赔礼道歉或赔偿被害人损失为前提,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成本及刑罚否定评价吸取教育,可以有效预防再犯罪。同时第三方介入促进刑事和解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刑事和解工作开展难原因分析
(一)轻伤害案件多为邻里之间,矛盾积怨深,刑事和解空间狭小。经对所在基层院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类案件)分析,邻里纠纷是案件高发的首要因素。承包土地、宅基地纠纷、日常口角等邻里矛盾为相互之间的伤害行为埋下导火索。伤害行为多数均因口角引发,具有偶发性,部分属长期存在矛盾,积怨较深类。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追求通过刑罚达到心理平衡,情绪对抗性极强,无和解意愿,刑事和解工作开展难度大,空间小。
(二)侦查机关侦查取证不完善,刑事和解欠缺基础。轻伤害案件多发生于邻里之间,且具有偶发性,农村地区,人员分散居住,多数案件案发现场均为双方当事人或者系双方亲友,言辞证据较多,且属于相互撕扯所致,伤情成因证据往往在侦查阶段被忽略。如笔者辅助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因琐事找到犯罪嫌疑人家理论,被害人抓住犯罪嫌疑人衣领,犯罪嫌疑人用手将被害人抓住衣领的手掰开,后被害人鉴定右手无名指骨折,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对伤情成因各执其词,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委托成因鉴定,认定伤害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致。该案侦查机关取证不完善,导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始终存在对抗情绪,和解工作无法开展。
(三)检察人员民事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刑事和解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刑事案件审查及民事赔偿结果并重理念欠缺,存在“就案办案”陈旧理念。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多数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及被害人意见,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了解双方赔偿意愿,赔偿要求。较少要求被害人提交医疗凭证、帮助被害人计算民事赔偿金额等调解行为。未能使被害人了解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依法判决的赔偿情况,导致“漫天要价”的被害人不了解提起诉讼后获得赔偿的具体情况,拒绝刑事和解,坚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四)刑事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朴素认知存在差距,缺乏统一法律认知。基层伤害类案件被害人多数为农村地区村民,法律认知落后,“犯罪即判刑”的认知根深蒂固且积怨较深。被害人对“少捕慎诉”刑事政策难以认同,追求刑罚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漫天要价”没有和解诚意,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亦不谅解,同时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平持怀疑态度,上诉、上访,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轻伤害类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对策
(一)强化伤害类案件案发原因的审查,提高矛盾化解能力,拓展刑事和解空间。针对邻里纠纷且积怨较深的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矛盾化解的效果,有效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应强化和地方政府、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协作,必要时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比较信任的亲友等第三方介入联合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引导侦查取证及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保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为刑事和解打牢基础。针对因侦查机关取证问题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案件提前介入及侦查取证工作,对案件证据链条补充、强化,坚持以证据印证事实,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为刑事和解排除争议,筑牢犯罪嫌疑人刑事和解的基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确保案件定性证据确实、充分。
(三)强化检察人员民事赔偿相关业务能力的培训,充分释法说理,切实调解工作质效。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树立刑事审查和民事赔偿并重的案件审查理念,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应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方面开展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值班律师开展调解,邀请地方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以此减少被害人对抗心理,提高其对刑事调解工作的认同,进而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案件公开听证及释法说理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少捕慎诉”刑事和解从宽处理等政策的法律认同。对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漫天要价”行为及一味追求刑罚打击的心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通过开展检察听证等方法,摆事实、讲法律、谈依据,通过听证员或者其他被害人信任的第三方,将案件及法律依据向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说清、讲透,赢得被害人对刑事和解及“少捕慎诉”等法律适用及政策的认同,努力使检察机关检察办案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法律认识相统一。
(徐世春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https://www.jicengzhizhi.com/2023/0302/46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