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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办案刑行衔接机制的监督重点
建立和健全检察机关刑行衔接机制,首要任务就是必须深刻把握、找准检察监督重点,那么,如何才能找准监督重点?
笔者认为,须综合运用案件审查流程和线索发现机制,充分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综合研判“找案源”,以确定刑行衔接机制的监督重点,为刑行衔接机制的建立指明监督方向。其监督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回流”情形。亦称为“补罚类”情形。即案件危害性因为法律规范的变化或证据认定问题从刑事追责重新退回至行政处罚范式。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对于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而未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上述情形即成为刑行衔接机制监督的重点。
二是“双罚”情形。这一情形是指针对同一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处罚的效果不重叠,主要涉及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资格罚(能力罚),同时可附加禁业限止条款。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又如《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另外,按照工商管理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将处以等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所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部分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上述刑事犯罪案件,亦应当对相关涉案人员和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生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对于此类型的案件,除了涉及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资格罚(能力罚)之外,亦涉及禁业限止条款,因此,应当全面加强两法衔接平台数据共享,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进行专门的无犯罪记录查询,或者由司法机关对涉及此犯罪的相关人员或单位被禁业限制的相关情形,定期在一定范围内依法进行公示。
三是“关联”情形。一是耦合类型。此类情形的一般特点是:在追究犯罪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都会有对应的一方为行政违法人员,如在查办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卖淫案件时,对卖淫、嫖娼人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查办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对其他部分参与赌博或协助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可以处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亦可是其他情形,在追究犯罪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其同时实施了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如犯罪人员即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又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亦应对其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二是涉众类型。此类犯罪的特点一是参与人员的复杂性;二是行为的公然性;三是因为参与人复杂,使得涉众型犯罪呈现多样性的特点,鉴于涉众型犯罪的以上特点,此类犯罪中需要追究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会有3人以上参与犯罪,但此类犯罪中参与人不一定是犯罪人,其他一般参加人员则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如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余参加者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类似犯罪还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犯罪、聚众斗殴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有关罪名。
(戚福成,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玲,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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