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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多部门共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在浙江省海宁市钱塘江边,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孟良娣亲手将鲜活的鱼苗送入江中,脸上满是笑意。
2022年五六月间,钱某、李某、王某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明知钱塘江海宁段处于禁渔区、禁渔期,仍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捕捞鲻鱼、刀鱼、鲈鱼等10斤左右。
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钱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遂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委托评估,钱某等人应承担的水生资源损害费用共计16324元,据此检察机关形成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钱塘江水体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
庭审中,钱某等人均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请均表示认可。经法院判决,钱某等人被依法判处拘役缓刑、单处罚金等刑罚,公益诉讼诉请全部依法得到支持。
12月初,海宁市检察院会同市人大、市法院、市农业农村局在钱塘江流域海宁段开展2022年度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集中增殖放流活动,并邀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工委以及人大代表、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共同参与,钱某等当事人代表也到场参与活动,接受教育。
在专业人员指导下,3000余尾鱼苗由参加人员分批投放至钱塘江中,这些鱼苗均为适宜钱塘江流域生产、繁殖的鱼种。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领域、保护钱塘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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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jicengzhizhi.com/2023/0227/44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