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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事故难以认定工伤?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两高工作报告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今天来看一起历经9年,最终由最高检抗诉的工伤认定案。
2016年,生活在湖北武汉的谈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他的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无法明确划分事故责任,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谈先生家属一直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那么,这个案件为什么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抗诉书呢?
时间回到十年前,2016年9月的一个清晨,31岁的谈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摩托车上班。可他出门后没多久,家人们就收到了噩耗,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谈某叔叔:这个事故是因为有一个路面发生了沉降。当时他骑了个摩托车,没有发现沉降点,就导致他从那穿过的时候把摩托车顶住了,摩托车就翻了,人滑出去大概有10多米,撞到了旁边的护栏。
交警在调查中确认,谈某驾驶摩托车驶入了路面沉降区域,因车辆底部与沉降区域边缘发生刮碰后失控侧翻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谈某的意外离世,给这个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谈某的父母都已经年过七旬,身体不好,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谈某是这个家庭唯一的依靠。现在,家里的经济来源断了,一家人的日子瞬间陷入了困境。
悲伤过后,如何维持一家人的生计,成了摆在谈某父母面前最现实的问题。在咨询过律师后,谈某家人认为,谈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于是,他们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为这个家庭争取一点生活保障。
谈某叔叔:首先我们就找了人力资源局,要求他们认定工伤。跑了很长时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事故责任无法划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对于工伤的认定,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要先明确谈某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只对当时现场情况进行了描述。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很多事实无法查明,所以无法对事故的责任作出划分。当地人社部门结合这份交通事故证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无法证明谈某所发生的事故中,有他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条件。谈某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谈某方律师郭慧:我们主张谈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
这起案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谈某家人两次败诉。随后他们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再审法院也以相同理由驳回了谈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谈某方律师郭慧: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主要还是认为这个案子当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
家属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从行政复议到法院一审、二审、再审,谈家人一直没有放弃走司法程序,在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他们还能走哪些司法程序呢?2023年11月,在律师的建议下,家属向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再审适用法律错误
受理这起案件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重新梳理了整个案件的脉络,逐一核实每一个细节。检察官初步认为,这起案件的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孙治:这个案件中交通事故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查明,在这种情况下人社部门是负有认定工伤和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责任的。本案中,人社部门其实没有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就直接依照交通事故证明和法院的调解书,不能证明谈某负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然后径直做出了不予工伤的认定,我们觉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检的办案检察官在收到抗诉材料后,深入研究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谈某在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而要核实清楚这一点,应该是人社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其举证不力的后果,不应该转嫁到职工及其家属身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张立新:行政机关做出了一个行政决定,你对自己作出行政决定的所依据的事实是不是清楚、证据是不是充分、法律法规是不是正确,是要有举证责任的。像这个案子没有作出责任认定,社会保险部门做出了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你的依据是什么呢?适用的法律是哪一条?这也涉及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实际上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的依据是不充分的。
应坚持“有利于劳动者”原则认定工伤
检察官还进一步明确,在本案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交警和人社部门无法查明哪一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回归《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坚持“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认定工伤。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立法本意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张立新:《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因为工作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或者是得了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同时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尤其是这个案子比较特殊,在没有认定责任、没有办法判断或者是客观上没法查清楚,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不能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判断。
最高检抗诉历时9年终被认定为工伤
经过严谨的审查和研究,2024年12月,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5年6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最高检的抗诉意见正确。谈某系因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当地人社部门应限期作出认定谈某伤亡事故为工伤的决定。判决作出的一个月后,谈某家人终于拿到了等了9年的工伤认定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孙治: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以后,当事人还要申请赔偿。我们立足我们的职能,在最大的限度内来协助当事人合法地申请自己的合法赔偿,然后确保这个案例的判决以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落地落实。
谈某叔叔:肯定高兴了,不管怎么样,我们看到希望了,这个家庭看到一点希望。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它是保护老百姓的。
这起历经九年的维权案件,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多年来,谈先生的家人始终坚持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份坚持,理应得到法律的回应与守护。司法机关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也让劳动者感受到司法的保障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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