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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桂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 刑事被害人 多元救助帮扶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某桂,女,1962年2月出生,系杨某强交通肇事案受害人杨某龙之母。
2018年2月14日早上,杨某强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沿陇西县巩昌镇越胜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5KM处时车辆失控驶出路面而翻车,致乘员杨某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陇西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陇西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侦查,于当日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5月22日由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1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强犯交通肇事罪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28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旦、王某桂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80000元。但杨某强家庭困难无赔偿能力。
【救助过程】
2021年初,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中,排摸到杨某强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母亲王某桂因案件的发生,生活陷入严重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向村委会调查,村委会证实:王某桂家庭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儿子死亡,儿媳妇不愿留下,改嫁他乡,留下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生活十分困难,且王某桂夫妇已过花甲之年,全家依靠务农及政府低保金度日,杨某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家庭生活也很困难,无力赔偿。
了解到王某桂的情况后,陇西县检察院发函县乡村振兴局,要求对王某桂的情况进行甄别,乡村振兴局确认王某桂家庭为贫困户,系三类低保户、王某桂及丈夫杨某旦已过花甲之年,家庭主要经济收入为务农,生活困难,属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检察机关应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不存在不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了王某桂家庭,向其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王某桂对这一政策了解后,非常高兴,当场同意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核实,王某桂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死者杨某龙外出务工,案发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全家依靠务农及政府低保金维持生活,还须抚养死者的两个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办案机关及村委会干部多次协调被告人家属赔偿,但被告人杨某强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王某桂未得到赔偿。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桂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害,导致生活十分困难,属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属国家司法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向陇西县政法委报批申请司法救助,政法委批准向王某桂发放司法救助金16.6万元。
给王某桂发放司法救助金后,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协商乡村振兴局将王某桂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予以重点帮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低保等级提高。
为确保受害人的两年未成年子女完成学业,联合县教育局走访王某桂抚养的两个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协调学校及上级机关减免二人在校的相关费用,指派心理咨询师为二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协调王某桂所在村委会重点关注其家庭生活状态,如遇特殊情况第一时间联系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为防止司法救助金被滥用,陇西县检察院与乡村振兴局、村委会、银行签订、王某桂四方签订监管协议,要求救助金在维护家庭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确保两个孩子完成学业,不能购买大额不动产、大额消费品。银行要对支取数额进行限额,超过限额要取得监管各方的同意。
2021年年底,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政法委、乡村振兴部门对被救助人开展司法救助回访,救助金使用正常,孩子学习很好,王某桂家庭生活已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救助精准发力,助力脱贫攻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陇西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专项行动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立足本地实际,特别是针对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急需救助的情况,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政策的具体举措。变“上门求助”为“上门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上门宣传、全程“代理”干警下沉到乡镇村社,安排扶贫点工作人员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面排查,对排摸出的司法救助线索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审查,确定救助方案,在发放救助金后,落实后续帮扶措施,将贫困户扶上马,送一程。本案就是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的一例典型案例。
2.对未成人受害人救困与救智相结合,实现多元化救助。根据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陇西县检察院作为办案机关,在办案件程中,努力发挥主导作用,多方协调配合,物质救助为主,法律援助、思想疏导、宣传教育。在未成年受害案中,由于未成年心智不健全,容易产生心理阴影,甚至发生过抑郁,严重影响学业。在救助过程中充分与未检部门合作,对精神遭受打击的,重在救志,坚持经济与定神双重救助,根据被害人身心特点实施心理关注,通过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通过亲职教育、技能培训等方式,引导其安心学习切实让被害人感受到司法关怀,重振生活意志,重振生活信心。本案中,未成年受害人因失去亲生父亲,精神恍惚,学习一落千丈,未检干警进行一次性询问,娓娓切入,受害人慢慢消除了恐惧,后经司法救助干警的联合心理疏导,心智恢复了正常,学习逐渐有了起色。
3.对严重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实施“命案关怀”,特事特办。重特大案件受害人损失特别巨大,人才两空,受害家庭陷入严重的困境,由于案件加害人已服刑,法院终结执行其财产,受害人遭受生活和心理的双重打击,陇西县检察院高度关注命案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给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带来的致命伤害,明确提出了除特殊情况外,将所有的命案全部纳入救助案件线索,无论是否提出救助申请,全部主动逐案进行审查、走访和调查核实,有效转变了过去“被动”受案或救助不及时的情形,力争在第一时间通过司法救助缓解因案件发生给被害人家人带来的巨大伤害。杨某某交通肇事案,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桂经济损失58万元,由于杨某某家庭困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桂在儿子死亡后,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家庭缺少主要劳动力,生活陷入困境,陇西县检察院对其启动司法救助是十分必要的。
4.构建内外协作机制。对外争取同级党委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加强与民政、共青团、扶贫办、妇联、残联、乡村振兴局、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联系,积极引入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爱心赞助等救助形式,把检察机关救助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构建辐射广、多元化、综合配套的国家救助工作格局。陇西县检察院积极与帮扶村镇开展对口共建,充分发挥派驻扶贫人员贴近群众的优势,确保需要救助的受害人摸得准,将资金运到最需要的人身上。本案系检察机关协调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属予以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共同研商综合帮扶措施,将被救助人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管理,并积极协调乡村振兴部门、教育局、村委会、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多元综合帮扶措施,有效落实生活、资金、教育等方面的帮扶政策。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助推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
5.加强救助金监管,确保资金用到该用的地方,防止滥用。本案中陇西县检察院与相关方签订监管协议,要求救助金在维护家庭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确保两个孩子完成学业,不能购买大额不动产、大额消费品。银行要对支取数额进行限额,超过限额要取得监管各方的同意。
6.坚持跟踪回访机制,持续巩固工作成果。践行“一次救济、长期关怀”的司法救助理念,建立司法救助定期跟踪回访机制,对所有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整理成卷,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做到一案一归档,联合扶贫、人社、乡镇、村委、扶贫点人部门对救助对象 生活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在辖区内的进行走访入户,对辖区外的打电话了解。全面了解救助对象近期生产生活、精神状况。竭力保障救助政策落实到位,申请人困难解决到位,努力保障救助对象后续生活稳定。潜在风险发现评估到位。并有步培养其自我发展、自我脱困的能力,有效防止返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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