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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窨井盖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内容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窨井盖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窨井盖”安全问题的治理事关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居民生产生活安全保障,同时也体现出了城市的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检察机关在行政单位对诉前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整改回复后及时跟进监督,并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果断提起诉讼,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职,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出行安全不受侵害。

【背景和起因】

2021年7月,华亭市院在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华亭市城区公共道路上多处窨井盖存在破损、塌陷等问题,对群众的出行安全造成威胁。其中,华亭市兴华路十字西侧商铺门前的排水井井盖上方有一直径约10厘米的破洞,污水井的井盖一侧翘起。莲湖路商铺门前马路中间的井盖沿破损,窨井盖安装不稳固。莲湖路与雷神山相接的丁字路口马路中间、华煤阳光大酒店门口东侧处的窨井盖外边缘钢筋外露并破损。陈矿路与仪州大道相交的十字路口处,交通指示灯的电线杆旁的窨井盖严重破损,井盖钢板断裂,用砖头支撑。华亭煤矿西侧,仪山路78号临街商铺门前污水井盖上方有一直径约30厘米的大洞,破损处钢筋外露,周围无安全提醒标识,井内污水气味通过窨井盖破损处向外散发。东大街60号临街商铺门前污水井井盖整体塌陷掉入井内,周围无安全提醒标识。广场东路西阜商城南门前的窨井盖弯曲变形,窨井盖上方有白色广告喷绘布遮挡。

【做法与经过】

根据摸排情况,华亭市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之后又走访城区公共道路周边的群众,有群众反应华亭市北环路谢师炒面店附近的电信检查井井盖曾丢失,该店店主谢某某出门扔垃圾时,不慎掉入该检查井内,致身体损伤严重,造成安全事故。

2021年8月17日,华亭市院针对华亭市城区内公共道路上多处破损、塌陷的窨井均处于人流量较多或紧邻群众聚居的区域,窨井盖破损、塌陷等情形致使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缺乏保障,经充分论证研判后向华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城区内公共道路上窨井盖进行全面排查,对已经破损、塌陷、丢失的,尽快协调权属单位进行更换、维修、补设,并加大对城区内监管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在公开宣告送达过程中,办案人员又向华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介绍了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制定的背景和重大意义,并强调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努力与行政机关共同推进公共安全领域的社会治理。

【成效与反响】

华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1年10月26日书面回复,称其收到检察建议之后集中开展了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并安排维护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莲湖路商铺门前马路中间破损检查井进行了维修和更换,但其余破损检查井不属于其管辖。其已于2021年8月31日向华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华亭市鑫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华亭电信分公司、华亭市万户供热有限公司等相关产权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单位自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内对检查井井盖标示不明、混用、高出或者低于路面水平线、井盖井圈不配套等进行整改。

收到回复之后,华亭市院于2021年10月28日、29日,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莲湖路商铺门前马路中间和陈矿路与仪州大道相交的十字路口处的破损窨井盖已被更换,但其余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均未更换或修复。12月23日,华亭市院再次跟进监督,发现东大街60号临街商铺门前窨井已被填埋,其余窨井盖仍未更换、修复,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针对华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积极督促相关产权单位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实质性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未得到修复、更换,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问题,华亭市院经层报甘肃省院,在得到批复同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于2021年12月24日,依据《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管辖行政案件试行方案》,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2年2月24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因华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已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窨井盖破损、塌陷的问题整改到位,华亭市院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行政单位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华亭市院的诉讼请求。

【探讨与评论】

小井盖关乎大民生,其遍布各处,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每一起涉窨井伤亡事故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庭都是难以平复甚至无法挽回的创伤。为了维护、确保生产生活安全,防止悲剧发生,亟需对这类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重视、加强治理。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将贯彻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与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相结合,主动延伸监督触角,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职,督促对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配套建设进行全面排查,并以公开宣告送达扩大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助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彻底的问题发挥公益诉讼“起诉”的利剑作用,进一步维护了检察建议的“刚性”。

【相关规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

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

文章来源:https://www.jicengzhizhi.com/2022/1208/24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