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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购“减肥神药”,服用出现不适!“神药”里竟检出这种成分……法院判了!

又到一年“3·15”,消费维权相关话题再度引发热议。衣食住行、民生百态,无不汇于“消费”一词。近年来,随着多方重视和共同努力,我们的消费环境持续改善。但是,伴随着消费升级加速,以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消费安全也暴露出新风险,如网购减肥药品。黑龙江大庆一女子网上购买减肥产品,不想喝到第5袋时,身体出现了不适,当她要求供货方给予说法时,却遭到了拒绝,最终受害人诉至大庆高新法院,要求对方全部退款及十倍赔偿损失……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网购减肥产品遇纠纷

事情还得从2024年7月21日说起,小雨(化名)在浏览“小红书”时,被一则减肥产品的分享内容所吸引。分享者小桐(化名)声称,服用该产品后减肥效果显著。心动之下,小雨通过小红书联系了对方,并询问产品的详情。

小桐向小雨详细介绍了产品使用方法,即每大袋可食用一个月,前四天早起空腹服用半袋,半小时后吃饭,四天后改为早起空腹服用一袋,并提醒“记得吃饭、多喝热水”。听后,小雨当即决定购买4大袋,每袋440元,总价1760元。

收到货后,小雨按照说明开始服用,并与小桐交流减肥效果。2024年8月8日,小雨再次通过微信支付了2674元,购买了6大袋产品,包括运费。然而,服用不久,小雨便开始感到身体不适、口干舌燥,尽管喝了很多水,症状也仍未缓解。

其间,小雨多次微信联系小桐,提出服用产品后身体出现不舒服等症状,即使喝了很多水仍然口干,并询问对方,产品中是否含有西布曲明(一种曾被用于减肥药但已被禁用的成分)。小桐坚称产品中没有禁用成分。此后,小雨再次联系小桐,要求解决问题,赔偿损失,不想遭到对方拒绝。

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遭拒后,小雨便收集证据,将对方小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货款4434元,并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43400元。

庭审中,原告小雨指出,小桐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并提供个人委托的鉴定报告为佐证,该报告检测出其购买的“减肥神药”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故被告小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予以退款和十倍赔偿。

检测报告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减肥产品没有生产者的完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因此,法院支持小雨要求退还货款4400元及运费34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认定小雨第一次购买的4大袋产品为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对于原告在被告处短期二次购买6大袋案涉减肥产品的行为,结合原告明知每大袋产品可食用一个月的事实,本院难以认定原告购买的案涉产品全部用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且从一般消费者角度考虑,对减肥产品未经试用即购买多袋亦不符合常理,故对超出部分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桐需退还原告小雨货款4434元,并支付17600元的赔偿金。判决后,被告小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提醒:务必核实产品的生产信息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网络购物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应保持警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违规操作而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网络平台上,购买食品、保健品或药品时,务必核实产品的生产信息,包括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成分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如果产品包装上缺乏这些基本信息,极有可能是“三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在服用减肥产品或任何功能性食品后,如果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咨询专业医生。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产品包装等),以便后续维权。

对于未经试用或未经验证的产品,消费者应避免一次性购买过多,以免造成经济损失或健康风险。

另外,商家在销售食品、保健品或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明确标注生产信息。推广产品时,应避免夸大产品效果或误导消费者。

文章来源:https://www.jicengzhizhi.com/2025/0316/201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