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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推行“11610”工作机制 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丹江口法院法官实地勘验现场。资料图片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农村调解一起宅基地纠纷。资料图片

房县人民法院法官联合村干部勘验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所涉土地,联手调解纠纷。资料图片
近年来,湖北省十堰市两级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意识,立足山区司法实际,创新推行“11610”调解工作机制,坚持以一个调解原则、一个解纷目标、六步标准流程、十类调解方法为核心抓手,通过凝聚多元化解纷力量、创新就地化解纷模式、做实细致化释法说理、构建规范化闭环管理,全方位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创新机制塑体系:建强标准化解纷硬核支撑
调解,这一蕴含东方智慧的解纷之道,是做实定分止争的重要抓手。
十堰地处鄂西北山区,纠纷类型多、地域分布散、乡土矛盾杂,如何实现矛盾实质化解、提升审判质效,成为十堰市两级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挑战。2026年3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立足实际,创新推出“11610”调解工作机制。
所谓“11610”调解工作机制,即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个原则,锚定“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这一个目标,严格落实全面掌握案情、充分倾听心声、摸清利益底线、厘清分歧结点、动态调整方案、达成调解共识六个步骤,灵活运用十类调解方法,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从制度层面构建起标准化、精细化、可复制、可推广的调解工作体系。
为规范“11610”调解工作机制运行,同月,全市法院院长会议对机制落地进行全面部署;4月,正式印发专项通知,细化调解流程、规范工作标准、压实调解责任;6月,再次下发工作提示,推广调解工作纪实表,以刚性制度倒逼调解工作走深走实,推动机制从“制度设计”转向“落地见效”。
对内深挖潜力。十堰市两级法院以“11610”调解工作机制为统领,全面规范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调解工作,健全常态化自查、专项督查、绩效考核机制,形成“部署推进—日常落实—督导检查—问题整改—提质增效”完整闭环,让调解更加规范、高效、透明。
对外广聚合力。十堰市两级法院坚持府院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面构建“法院﹢N”多元解纷共同体,对家事、邻里、土地类纠纷,依托村、社区基层组织、乡贤力量温情化解;对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类纠纷,依托人社、工会等专业组织调解;对交通事故、金融类纠纷,联动金融监管等行业调解组织前置介入;对行政类纠纷,通过涉诉行政机关“自评自纠”工作机制,倒逼行政机关复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主动纠偏,实现矛盾纠纷分层过滤、梯次化解。
纵深凝聚动力。依托市、县、乡三级综治中心,十堰市八家基层法院选派审判团队入驻综治中心,各人民法庭和乡镇综治中心对接,为群众讲好法理情理,构建兼具司法刚性与乡土温情的山区解纷体系,把矛盾化解在群众家门口。
下沉一线解民忧:把化解矛盾纠纷的阵地搬到群众家门口
“我承认,是我冲动了,再怎么样也不该动手。”
“只要地界、排水问题能说清楚,我愿意和解。”
在村委会外的院墙边,老梁和老李间的对峙氛围彻底消散,这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也有了化解的契机。
老梁和老李本来是邻居,因土地边界、屋面排水常年争执,村委会多次调解、民警数次出警处置均未彻底化解纠纷,矛盾持续累积,最终引发肢体冲突。
“案子好判,但这个案子判了,两家人以后可怎么相处啊?”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深知,一纸判决只能了结案件,却解不开两家多年的心结,甚至可能让矛盾持续升级、代代结怨。
案件的核心不在于伤害行为,而是邻里土地权属问题,为根治纠纷症结,承办法官遵循“11610”调解工作机制,实地踏勘地界、核对历年调解记录、走访村组干部,全面查清矛盾根源、厘清是非过错,精准把握双方利益底线与情理诉求,通过现场释法、当面疏导等方式缓解双方矛盾。结合案件事实、过错程度、双方诉求,承办法官制定“刑事谅解﹢民事赔偿﹢地界厘清”三位一体的综合调解方案,彻底化解纠纷。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还持续开展跟踪回访,联合村委会巩固调解成果,监督双方遵守地界约定,防止矛盾反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摒弃“坐堂判案”,深耕“一线解纷”,是十堰市两级法院落实“11610”调解工作机制、推动纠纷实质化解的鲜明特色。山区纠纷大多成因琐碎、情理交织,仅靠庭内阅卷、坐堂调解,往往难以触及矛盾根源、彻底解开群众心结。为此,十堰市两级法院积极推行就地开庭、就地质证、就地调解、就地化解的工作模式。
如今,就地巡回、上门解纷已经成为法院工作常态,干警持续创新“法庭﹢村委”“法官﹢调解员”“巡回审判﹢现场调解”等工作模式,把国徽挂在乡村院坝,把法槌敲响在田间地头,把法理情理送到群众身边,切实使司法服务沉下去、使矛盾纠纷化开来、使民心民意聚起来。
法融情理提质效:纠纷化解实现从结案到根治
“法官给出来的方案,我们都能接受。”多个企业负责人在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室内签下了调解协议,几家公司的正常经营得以保障。
某贸易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电梯购销、工程欠款产生80余万元纠纷,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因160万元借款产生纠纷。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两起案件的原告某贸易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都坚决要求查控两个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关联案件叠加、多方对抗激烈,企业经营承压严重。
承办法官落实“11610”调解工作机制要求,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不机械查封、不简单下判,一方面向企业细致释明法律责任、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帮企业算清经营账、成本账、信誉账,引导双方跳出诉讼对抗、走向共赢和解。
通过多轮精准沟通,承办法官促成某置业公司、某建筑公司的股东主动加入承担连带责任,巧用保全置换制度解除企业账户冻结,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护航企业正常经营,最终两案同步调解结案,四家企业握手言和、修复商业信任。事后,某置业公司、某建筑公司专程送来锦旗致谢。
调解的价值,不仅在于促成和解,更在于化解对立、凝聚共识。十堰市两级法院坚持做到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以细致化、沉浸式、全流程释法说理,既破解案件“法结”、更消融群众“心结”,推动纠纷从“形式结案”走向“实质根治”。
以法定性、以德攻心、以情共情。十堰市两级法院通过落实“11610”调解工作机制,全方位、精细化释法说理,让刚性法律温情落地,让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成为一次普法教育、一次矛盾修复、一次民心沟通。2026年1月至6月,全市法院民事调解率为34.83%,同比增长3.75个百分点,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持续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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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jicengzhizhi.com/2026/0918/10401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