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治理要闻 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
一、举报受理范围
(一)传统涉黑涉恶类犯罪线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侵吞集体资产资源等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3.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占资源,垄断控制市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合法经营秩序,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4.拉帮结派、逞强斗狠、欺压百姓、结伙滋事,扰乱当地正常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居民人身安全的涉黑恶犯罪线索;
5.长期蛰伏、隐蔽发展、未被发现的隐性黑社会组织、恶势力团伙、集团犯罪线索;
6.已经打掉的黑恶势力团伙关联的漏罪、漏犯、幕后组织者、骨干成员、关联团伙线索;
7.黑恶势力隐匿、转移、洗白涉案资金、资产、收益等“打财断血”关键线索;
8.对久侦未破、长期悬置的涉黑涉恶积案隐案侦办起到突破进展的线索;
9.涉黑涉恶在逃人员藏匿地点、活动轨迹、联络方式等精准抓捕线索;
10.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犯罪线索;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12.其他涉及“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霸痞类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重点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
13.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和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14.强行插手生态林草、矿产资源、民间借贷、殡葬服务领域,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5.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势力勾连的犯罪线索;
16.涉枪涉爆、网赌电诈、环食药、盗抢骗等与黑恶势力犯罪交织合流的违法犯罪线索;
17.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18.盘踞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等破坏营商环境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9.其他涉及信息网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房地产、生态环境、金融放贷、工程建设、市场流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社会治安和乡村治理等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20.利用网络平台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非法催收、恶意投诉举报、恶意索赔、舆情敲诈、造谣诽谤、人肉开盒、辱骂恐吓、批量网暴等扰乱网络秩序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线索;
21.利用色情交易、色情引诱等方式向受害人勒索钱财的色情敲诈违法犯罪线索;故意制造用工矛盾,阻挠施工,向用人单位索要高额赔偿的务工敲诈违法犯罪线索;故意制造人身、财物受损假象,向受害人勒索赔偿的碰瓷敲诈违法犯罪线索;
22.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购买商品,强买强卖的强迫消费违法犯罪线索。
(四)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23.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线索。
除上述明确四类线索外,群众举报的其他涉嫌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属于扫黑除恶打击整治范畴的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衍生性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经办案单位、盟市委政法委、自治区扫黑办审核认定为有效线索的,一并纳入奖励范围。
二、不予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三、奖励原则
(一)奖励举报人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地区代码加任意3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予以奖励。
(二)奖励认定原则:
1.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后续举报人能够提供此前未掌握的关键新增信息并促成案件侦办取得重大突破的,可按照辅助线索标准酌情予以奖励。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2.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一条线索同时查实多起违法犯罪事实的,按照最高对应档次予以奖励。
3.多条独立举报线索共同推动同一案件、同一团伙查办的,分别根据每条线索对案件侦办作用大小核定奖励金额,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4.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举报人根据侦查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提及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四、奖励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核查部门未发现或未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或虽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在逃人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向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或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公职人员具体藏匿地点、活动路线或为追捕提供帮助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或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五、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侦查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侦查机关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侦查机关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侦查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抓获重点在逃人员,查实重大漏罪、查获重大漏犯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千至2万元。
(五)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线索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万至10万元,奖励按照“保护伞”级别分为三档:打掉黑恶势力科级“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1万至3万元,打掉黑恶势力处级“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3万至6万元,打掉黑恶势力厅级“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6万至10万元;
(六)对违法犯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可根据线索举报事项与实际查实(以法院判决为准)的违法犯罪事项重合比例认定奖励金额。其中,涉黑组织实际查实违法犯罪事项有30%以下与线索举报事项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至10万元;30%-60%与线索举报事项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0至20万元;60%以上与线索举报事项相符的,奖励人民币20至50万元。
六、奖金领取
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谁核查、谁认定、谁申请”的原则,在核查单位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完毕后,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及时反馈。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线索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奖励程序,由核查单位报上级单位(市级),市级部门审核把关报盟市委政法委后,统一报自治区扫黑办,自治区扫黑办核准后予以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单位奖金领取通知60日内申领奖金;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领的,可以向发放单位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奖励资金按规定退回财政国库。
七、法律责任
(一)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案件线索办理单位应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任何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情况,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CmsTop
文章来源:https://www.jicengzhizhi.com/2026/0910/102061.shtml
